来自 政策咨询 2019-09-06 23:04 的文章

网上看病也报销 群众就医政策利好频频释放

人民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崔元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一直高度重视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不论是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鼓励创新药进口,还是加快已在境外上市新药审批、落实抗癌药降价措施、强化短缺药供应保障……一直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服务全民健康的终极目标,积极探索医疗资源供给侧改革、持续改善提升人民就医体验获得感、加强用药安全可及的制度性保障。近几个月来,围绕人民就医、用药,又有政策法规利好加持,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网上看病就医 符合条件医保也报销

如今,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复诊、“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远程医疗会诊和诊断等各种“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已经开始对群众看病的便捷高效以及分级诊疗的推动释放影响。

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有望进一步缓解传统就医痛点。

医保报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一是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目前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经过备案后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二是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全新内容,线下没有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

那么,看同样的病,网上看和到医院看病收费是不是一样?《指导意见》明确,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配套医保政策。“互联网+”医疗服务有自己的特点,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应保持合理比价,体现公平对待,体现对资源配置的引导。《指导意见》要求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收费标准不区分医务人员级别。

《指导意见》明确了不能重复收费的情形。比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药品管理法》修订 给疑难绝症患者更多用药希望

近期,《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首次全面修改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劣药的标准和边界;建立上市许可证制度,落实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针对常用药、急(抢)救药短缺问题,设专章“药品储备和供应”。回应了“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算不算假药?”“网售处方药该禁还是该放”等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其中,舆论争议最大的“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算不算卖假药”,在此次修订中也得以明确。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过去“按假药论处”的内容进行重新归类,让成分真实和效果可靠的真药不再背负“假药”之名。明确了“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疫苗管理法》颁布 专法护航让百姓放心打疫苗

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文公布。这部对疫苗管理进行的专门立法,被称为“史上最严”。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药品法学者宋华琳接受人民网专访解读称,《疫苗管理法》将此前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进行全链条统筹整合。聚焦疫苗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关键点加以控制,规定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为疫苗管理立章建制,为疫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指南。

《疫苗管理法》不仅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设定了法律责任,还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使得全方位、无缝隙地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中的各主体设定法律责任。

《疫苗管理法》设定了行政处罚中的“双罚”制度,落实了“处罚到人”要求。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减少疫苗违法事件的发生。

《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目的在于做到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有助于使得疫苗全生命周期链条上各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助于监管部门以信息为基础,进行风险监管;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