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19-09-14 16:59 的文章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鄂环发〔2019〕15号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荆楚蓝天保卫战,现将《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和钢铁行业产业特点,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治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政策支持,确保完成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任务。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钢铁行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也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源点,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我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荆楚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结合我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制定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搬迁整合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根据钢铁企业分布、规模及环保能力,在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咸宁市等地率先推进,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综合采取税收、财政、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二、主要目标
 

  新建钢铁企业: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等地钢铁企业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保厅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1年底前,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到2023年底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咸宁市等七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具体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主要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方面实施改造。
 

  (一)有组织污染排放控制
 

  1.指标要求。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3。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