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30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传 真:010-68205757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标委会),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为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可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业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分标委会);
(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 组建和换届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行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委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管理需要,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委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材料应当说明行业标委会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予以筹建。
第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18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三)行业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