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北极星大气网讯: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和2020年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推动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兰炭生产装置列入淘汰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2020年底前实施停产,2021年9月底前完成装置淘汰拆除;列入环保升级改造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2021年9月底前完成达标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根本控制。2021年9月底前所有兰炭及涉兰炭企业全面建成废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处理。鼓励兰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升级改造。推动兰炭、煤焦油、煤气向中高端深加工领域拓展,形成以煤炭分级分质利用为特色的现代煤化工产业体系,实现“绿色、安全、集聚、智能、高端”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等产业政策,坚决淘汰单炉产能<7.5万吨/年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兰炭生产装置(含白灰、活性炭、高岭土、型煤等行业企业配套的兰炭制气工段)。(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淘汰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可将淘汰的兰炭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给其它企业,或与其它企业重组共建新项目。企业要按照相关任务时间节点要求“边建新边拆旧”或“先建新后拆旧”装置,列入淘汰的兰炭生产装置在企业新建项目投产前全部予以关停。(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3.对应用圆桶炉制气的金属镁企业,府谷县政府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市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审核同意后实施。(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等部门配合,府谷县政府负责)
(二)全面实施环保升级改造
1.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要按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19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炭行业升级改造绿色安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榆政办函〔2019〕152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兰炭行业环保升级改造要求实施环保达标改造。(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各实施环保达标改造的企业要制定“一企一策”环保升级改造方案,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审查后于2020年6月底前报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审核同意后实施,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应用圆桶炉制气的金属镁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同样纳入环保达标改造范围组织实施。(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所有兰炭及涉兰炭企业要实现废水处理全覆盖。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企业自建或联合共建废水处理“一企一策”方案,并纳入企业整体环保升级改造方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3.对停产的兰炭或涉兰炭企业必须按照《行动方案》中兰炭行业环保升级改造要求实施环保达标改造,改造完成验收达标后才能复产。(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推动兰炭企业整合重组
1.鼓励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兰炭企业整合重组、升级改造。对整合重组的兰炭企业,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重组方案的制定,2020年底前实施停产。(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对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企业,整合重组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发电装机容量。对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企业,淘汰兰炭生产装置时原则上同步关停关联的电厂;如果企业进行技改或整合重组的,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关联纯余气发电机组或有合法合规手续的供电煤耗低于400克标煤/千瓦时的气固混烧机组可保留,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发电装机容量。(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3.新建、技改和整合重组项目,必须符合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10万吨/年、企业总产能≥100万吨/年的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神木锦界工业园区、神木兰炭产业特色园区、府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府谷煤电化载能工业区等园区内建设;技改和整合重组项目可在原址建设。榆阳区、横山区、佳县要确保现有有效兰炭产能(指有合法合规手续且已建成的兰炭产能)“只减不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等部门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抓好示范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