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2-27 19:09 的文章

关于《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业务,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业务模式:本办法所称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委托逐月提取”),是指在本市缴存职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次月20日(节假日顺延)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含住房补贴,并优先提取住房补贴),并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下称“打款”)。

2.办理对象: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

3.办理条件:①所提供的住房商贷、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市公积金中心与相关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②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③当前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④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已解除担保责任;⑤账户未被冻结;⑥未签约其他还贷方式;⑦所提供的住房商贷当月没有公积金转账偿还记录;⑧正常缴存公积金。

注意事项:①如职工及配偶有在偿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应当优先委托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委托逐月提取。②已绑定其他还贷提取方式的职工,应当先解除绑定,再申请委托。

4.办理程序:①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本人银行借记卡等办件材料(均为原件)至任意一个分支机构(不含油田),提出委托申请。职工配偶申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②分支机构对委托人条件和办件材料进行审核。③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

注意事项:《委托协议》应当一人一签。

5.打款模式:市公积金中心从《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从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住房商贷上月还款金额作为报账提取依据,当月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打款成功的,再将该笔资金从职工缴存账户中予以提取;若因银行借记卡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打款,且职工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重新打款。

注意事项:职工应关注本人银行借记卡的正常使用和打款情况。

6.提取规则:职工应在缴存账户中始终保留《委托协议》签订时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包括住房补贴月缴额)6倍的留存额。一笔住房商贷单人委托的,职工缴存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一笔住房商贷多人委托的,先从主借款人缴存账户中提取,再从配偶缴存账户中提取,但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贷本息。

注意事项:①报账提取的还贷本息不包含公积金转账还款。②职工缴存账户不足规定留存额时,委托逐月提取操作暂停,且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扣。

7.委托变更:委托逐月提取期间,因缴存账户变化、银行借记卡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委托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8.委托终止: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

注意事项:①委托期间,如职工缴存账户注销(或被冻结)、住房商贷本息全部结清的,委托自然终止。②职工存在套取公积金情形的,一经查实,委托无条件终止。③职工因婚姻关系变化不再是主借款人配偶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其委托。

三、回应关切

1. 问:职工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住房商贷所在银行范围?外地的住房商贷能否申请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