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8-01 00:52 的文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保障煤炭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前期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基础上,研究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8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meitanfa2020@163.com),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资源权属与有偿使用】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建立完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四条【煤炭开发利用方针】煤炭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资源保护】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权益保障】国家保障各类投资主体依法从事煤炭开发利用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结构优化】国家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发展优质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
  第八条【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职业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职业安全保障,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十条【科教兴煤】国家支持开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对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国家注重煤炭行业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煤炭相关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矿区保护】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二条【清洁高效与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发展煤炭清洁开发利用。煤炭企业应当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对煤炭、煤共伴生资源、煤矸石、矿井水等实施协调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煤炭市场】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层次分明、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从事煤炭开发利用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供销体系】国家统筹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强监测预警和运行调节,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第十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组织】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煤炭企业提供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


  第二章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八条【规划体系】国家制定和实施煤炭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促进煤炭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第十九条【煤炭发展规划】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能源发展规划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国煤炭发展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发展规划、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区能源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煤炭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主要确定矿区边界、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编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相关行政许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产能置换】国家对煤炭产能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煤矿新增产能与退出产能置换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用地】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