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7-24 13:47 的文章

关注!下城区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两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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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两直”补助政策

关注!下城区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两直”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政策公告如下:

01

补助范围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2019 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 1-4 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 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今年 1-4 月出口额同比减少 20%以上的。

2.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 1-4 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 10%以上的;

(2)今年 1-4 月出口额同比减少 10%以上的。

3.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 1-4 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 10%以上的;

(2)今年 1-4 月出口额同比减少 10%以上的。

4.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 4 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三)未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 2019 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 2019 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 0)的小微企业;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六)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 D 级的小微企业,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6 月 30 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七)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D 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八)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九)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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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一)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2019 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 1-4 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今年 1-4 月双定户定额由起征点以上调至起征点以下的”;

2.截至今年 4 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四)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