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07-24 09:32 的文章

黄岛法院举行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与庭审实质化专题研讨会暨咨询专家聘任仪式

半岛记者 尹彦鑫

201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要求,黄岛法院作为试点法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三年来,黄岛法院专门成立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室,实行“1+2+2”审判模式,审理案件达到370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比例达到百分之六十,实现了简案快办、繁简分流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了试点改革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黄岛法院率先担当推进改革创新,设立了庭审实质化专门合议庭,并成立了青岛市首家刑事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内知名高校8名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实务和制度改革引入专家智慧。

7月17日,黄岛法院举行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与庭审实质化专题研讨会暨咨询专家聘任仪式,邀请8名专家委员到黄岛法院共商共议,青岛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田孝民、西海岸新区区委政法委副书记邢金晓、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青岛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牛传勇及新区公安、检察、司法等单位相关负责人、黄岛法院刑事审判庭全体员额法官到会座谈。

聘任仪式上,田孝民、邢金晓、王光金分别作了致辞发言,并为专家颁发了黄岛法院咨询专家聘任书,自此,全市首家刑事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正式成立。在随后召开的专题研讨会上,各位专家结合自己的专业领域分别进行了论述。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认罪认罚的实体法基础、刑事司法基本观念冲突以及认罪认罚的适用问题这三方面阐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中很难找到依据。但是从刑法基本原理上看,认罪认罚制度符合量刑基本理念,即符合预防刑的思想。而刑事司法制度运行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考察,为解决基于不同维度判断而形成的冲突,主要应在认罪认罚案件类型上考虑。因此这一制度的司法适用应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要明晰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即量刑中预防目的的实现;二是要强调认罪,弱化认罚,认罪能够体现悔罪,而认罚与悔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三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实现。

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以及操作层面、庭审实质化等方面进行阐述了观点。认罪认罚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案件分流与刑罚调整两者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它的适用范围应局限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应适用于情节恶劣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以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前提,在操作层面要更多的考虑幅度问题,在庭审实质化方面法官应该发挥他的评价作用,在做出裁决时应考虑社会稳定、法治进步,而不是简单的事实认定。

潘侠(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认罪认罚与庭审实质化不完全是对立关系方面进行了论证。庭审实质化的建构必然是要有时间成本的,所以为了平衡诉讼效率和公正之间的矛盾,我们一并进行了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但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设计精神,它们的价值指向是不同的,前者侧重对效效率的追求,后者则在于实现公正。在此意义上,二者存在一定冲突。但是2018年刑诉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改革实现了改革关注度的对调。法院作为唯一有权行使定罪量刑的机关,审判依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已经有认罪认罚情节,那如何避免庭审虚置,防止控辩双方私下勾兑,歪曲事实,以牢牢掌握定罪量刑的主动权,恰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因此,要追求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庭审实质化,建立层级式的程序体系。但无论适用哪种程序,都要保障律师参与,提供控辩对抗的可能性。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现代社会治理再造、刑事司法的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这四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回顾17世纪到现代社会的整体发展概况,以及从我国的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量刑答辩建议,论证了认罪认罚制度的产生是必然的。围绕着社会治理能力提出的四个核心: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决策程序民主化、治理方式柔性化、治理空间社会化进行多方面的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社会治理再造在司法领域的缩影。刑事司法的适用应该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应在衡量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考虑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影响等。庭审实质化强调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事实认定为中心,以事实认定为中心就是以一审为中心,以一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裁判为中心,强调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固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形式,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才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