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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简本|行政执法监督

贵州政策简本|行政执法监督

凤冈县龙潭湖湿地公园。 陈昌霖摄
一、《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分为总则、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与资格、监督范围和方式、监督程序和措施、监督处理和责任追究、附则6章35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协调:(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三)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五)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六)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九)依法应当监督、协调的其他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编制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编制权利告知书,明确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便民利企要求,在实体政务大厅窗口或政务服务网上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布。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司法部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照国家对应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部门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参照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2.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3.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4.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总责,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明确法制审核流程、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