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4-28 22:45 的文章

2020年企业逆境突围,如何用好生态环保政策?

  二、企业如何利用复工复产环保政策提升环境管理?

  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部门推出的各项复工复产环保政策不仅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直接帮助,也为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创造了难得的黄金机遇期。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充分利用复工复产环保政策,加强内功,为持续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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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新、改、扩建项目的企业

  企业如有新、改、扩建项目计划,可以首先确认其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中可以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可以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如不属于,也可以充分利用当前的环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时限缩短等政策,加快取得环评批复。

  此外,企业如在疫情期间建设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我们建议应高度关注环保合规问题,包括项目选址的合法性问题,豁免环评许可证明文件问题,排污许可问题,排放总量指标问题,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衔接问题,以及“三同时”、达标排放、环保竣工验收问题。具体可参见《疫情防控┃抗击疫情建设项目环评绿色通道也需依法合规》。

  02

  对于已有建设项目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对于没有新改扩建计划的企业,建议也可以对已有建设项目的环评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如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是发现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也可以利用此时的窗口机遇期完善环评手续,抓紧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整改。

  03

  对于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在当前的环境监管利好政策之下,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如果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因此,如果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建议立即整改纠正,防止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争取不予处罚。

  04

  对于排污许可证等环境行政许可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复函》,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等环境行政许可,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因此,如有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许可在疫情期间到期,可以向所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或换发。

  05

  对于拟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020年是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收官之年。按照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安排,《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都应当在今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2020年4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排污许可管理中的限期整改工作进行了细化,也说明今年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不会因为疫情原因而放松。

  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其内容直接关乎企业环境权利和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且,根据其第十四条、十五条,企业相关登记事项是由其自行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许可事项是由其自行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一旦企业在申报或申请过程中出现遗漏、错误,将直接影响自身生产经营。

  因此,建议企业充分重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积极利用生态环境部门的技术帮扶政策和服务,防止错报、漏报,为今后“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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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加强环境管理的其他企业

  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推出的复工复产帮扶政策不仅包括协助企业达标排放、依法排污,还涵盖了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为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措施。建议企业可以主动向所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了解,充分利用政策利好,有序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