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新泰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由市工信局结合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实际予以确定,由市人社局负责向企业拨付资金。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市工信局和人社局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报如下资料:《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2);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发放凭证可延后提报)。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会同工信局进行信息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打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附件3),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新的中央、省属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发放凭证可延后提报)。劳务派遣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劳务派遣企业申报;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吸纳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情况、社保信息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系统核实。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通过数据比对确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时间。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打印《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附件6),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含劳务派遣),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需提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7)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8)。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审核提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