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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60条好政策!《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

  (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哈尔滨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推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赋予新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和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区的规划和土地利用、产业促进、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政务服务、人才服务、法治保障等活动。

  新区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

  第三条 新区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建设中俄全面合作重要承载区、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国际文化旅游聚集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新区实行省级计划单列管理,设立新区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新区亟需解决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和资源向新区集聚,帮助新区解决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事权下放新区的,应当提供专业技术等支持,并加强指导与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中央派驻本省的机构和中央直属企业支持配合新区建设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新区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 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片区管委会)与新区管委会合署办公。

  自贸区片区管委会下设的自贸区片区管理局,是履行自贸区片区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负责自贸区片区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其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机制由自贸区片区管委会确定。

  自贸区片区管理局可以从境外、国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用人环境,以需设岗、以岗定人,建立符合新区改革发展实际的用人机制。

  新区管委会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不受身份限制。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按职责、绩效核定,可高于同职级公务员工资待遇的1.5倍以上,退休后社保待遇不低于同职级公务员标准。具体办法由新区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 新区管理与发展应当遵循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原则,可以复制其他国家级新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发达地区等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新区管委会和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权限及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推进新区行政区划调整。

  第二章 规划和土地利用

  第十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新区总体规划。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修改新区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土地节约集约混合利用的原则,探索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确定建设用地的投资与开发强度,规划尺度适宜的街区,提高单位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下列规定利用土地:

  (一)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围绕基准地价实施差别化的地价管理;

  (二)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

  (三)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

  (四)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与进驻新区的项目单位合作;

  (五)提出对重大产学研项目协议出让管理办法,推行土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