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3-05 09:37 的文章

湖南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干货”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和复工复产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办)梳理了部分“干货”政策,供广大企业查阅参考。完整的政策文件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查询。如遇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可向各级优化办反映。

  一、税费优惠

  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牵头负责单位[下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省税务局)

  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长沙海关、省税务局)

  6.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长沙海关、省税务局)

  7.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4.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省财政厅)

  15.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融资贷款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1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性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