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2-22 00:03 的文章

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指引

近日,自治区税务局发布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指引,包括着力帮助纳税人纾难解困、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拓展办税缴费服务举措等10个方面的内容。

2020年度发生亏损 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记者从自治区税务局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依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损亏,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疫苗、试剂、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等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运输、批发、研发防疫物资

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或个人捐赠防疫物品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拓宽“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自助办税终端、12366热线等线上渠道了解税费政策、办理税费业务。做好发票申领服务,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一次可领取2-3个月发票用量,对于其他纳税人,通过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保证发票用量。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