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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观测基地)的申报、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观测基地是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交通运输发展需求,为发现自然规律、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研究数据等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行业重点科研平台。

第三条 野外观测基地要根据地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交通运输科研需求,持续有效地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和科学研究。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开展。

(二)开展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教学、培训、实习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弘扬和展示交通文化。

第四条 野外观测基地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进行建设与运行,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是野外观测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野外观测基地发展政策及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等管理规定,指导野外观测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二)以部名义发布野外观测基地认定指南,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野外观测基地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野外观测基地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是野外观测基地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助管理机构),承担其所辖单位(包括本单位)野外观测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野外观测基地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协调解决野外观测基地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野外观测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交通运输部审核野外观测基地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野外观测基地的考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野外观测基地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野外观测基地运行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野外观测基地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为野外观测基地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及制度保障,负责建立野外观测基地开放和科学数据共享机制。

(二)负责野外观测基地建设、运行,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完善运行机制。

(三)建立与相关重点实验室、行业研发中心及相关机构的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管理机构,任命或聘任野外观测基地负责人。

(四)加强野外观测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和协助管理机构做好论证、验收、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野外观测基地采用认定方式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认定指南,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商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野外观测基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面向国家、行业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二)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行业科研任务。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观测和实验数据、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六)依托单位和协助管理机构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条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野外观测基地,其依托单位可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认定主要对野外观测基地基础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程序分为初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野外观测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野外观测基地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野外观测基地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野外观测基地实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