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20-01-01 04:51 的文章

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出炉 引导行业优胜劣汰

  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出炉引导行业优胜劣汰

  临近年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发布了2019年最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备案须知》),在私募行业引起轰动。新规分为39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提升门槛

  明确五类伪私募不予备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认为,新规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备案的门槛及运作的限制要求,系统性覆盖了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及基金备案、信息披露及监管报告等各环节,还特别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基金的特殊备案要求做了规定。从其出台的现实背景及导向来看,协会将会推动进一步清理、消除融资类的私募基金,引导私募行业进行证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多元化资产配置投资,将私募基金与传统持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同等要求。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告诉记者,新规基本上对资管新规以来的各类单行文件、窗口意见中的规定,结合实践都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例如对募集推介材料、募集完毕的要求,封闭运作和增资、关联交易的细化,信息披露及核查,不同基金的差异化备案要求等。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须知》明确五类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预备案范围,其中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毅超表示,大量私募从事实质上的“存贷款业务”,成为“影子银行”,脱离资产管理的业务本质,其结果是各种爆雷、跑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此,协会通过自律规则对此类机构进行“围追堵截”,打掉“伪”私募,使得私募回归资产管理的本源。

  刘洪蛟认为,新规进一步明确变相从事贷业务形式包括“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基金收益不予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这些规定旨在禁止私募基金沦为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的工具。

  明确托管人职责

  避免“备小募大”、“先备后募”

  《备案须知》进一步明确对托管人的要求,高毅超表示,私募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此类结构相比直接投资更复杂,更易规避监管,针对此类情形,协会要求托管人持续监督资金流,掌握资金划转路径、投资凭证等,是为了充分发挥托管人“安全阀”作用,从资金流转的角度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发现问题,实现实质性的向下穿透监管。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更明确,托管准入标准将更高,私募的运作成本将更高,也能淘汰掉一批实力不足的私募。

  秦政表示,资金流的监督是一种监管方式的细化,以资金留痕为主。刘洪蛟认为,部分基金托管人履职不到位、托而不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协会从加强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对托管人归位尽责提出要求,督促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对管理人异常行为加以限制、监督。

  针对利用备案进行增信后再大规模募资,《备案须知》明确界定“募集完毕”概念,避免“备小募大”、“先备后募”的情形发生。

  刘洪蛟认为,实际中存在私募投资者真实的分步实缴承诺出资资金的需求,也存在部分私募通过“备小募大”、“先备后募”,刻意借助登记备案信用为募集行为背书,给投资者造成产品没有任何合规问题也不存在风险的假象。此次新规做了平衡,界定“募集完毕”的概念,且针对契约、公司、合伙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做了区别规定,鉴于契约型基金中不存在认缴与实缴的问题,因此要求募集全部到位后备案,而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则稍微宽松些。

  抑制短期投机

  私募行业实现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