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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信息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360A16-99-2019-0033-1             生成日期:2019-11-14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教技〔2019〕3号                          信息类别:其他

内容概述: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技〔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9年11月7日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然科学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第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提名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

(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原则上不得连任3届以上。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三)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国内高校。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应为长期在国内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