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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卫规财发〔2008〕46号)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卫生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财政设立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支持卫生行业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卫生行业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卫生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有关卫生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共性科技问题研究,支持推动卫生行业持续性发展的培育性、实用性、应急性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研究。主要包括:

    (一)    应用基础研究

    (二)    实用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

    (三)    行业标准与技术指标研究

    (四)    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五)    基础性科技工作及重大科技问题的前期预研

    第三条  卫生部依据《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按照“整体布局、顶层设计、自上而下、面向结果、注重实效”的原则,确定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四条  专项经费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适度向科研优秀团队(优秀科技人才所形成的优势技术集群)和研究基地(具备良好设备条件、优秀人才队伍和扎实研究基础的机构)倾斜。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单位负责、中介机构参与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专项经费纳入卫生部部门预算和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卫生部成立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加强专项经费管理。

   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领导和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组成,专项经费安

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

管委会由卫生科技、管理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提出专项

经费项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咨询评议等。

项目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检查、

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作为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辖区内(包括军队、教育等系统)项目申报并协助管理项目。卫生部部属(管)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并协助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办根据《纲要》和《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实施专项经费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专项经费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办对年度专项经费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拟立项名单,报领导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财政部、科技部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办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审核同意的立项名单,项目办组织编写《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卫生部每年定期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书》。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属于内资或内资控股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是项目的实际承担人,年龄不超过60岁(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含副研究员或同等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者每年申请项目数量仅限一个。本专项在研的项目承担人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或重大项目在研项目的承担人不得申请本专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必须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有企业参与的项目,申请书必须包括参与企业配套经费的出资证明,企业配套研究经费应不低于1:1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