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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博创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博创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0]第[0161]号

致: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
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
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0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博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8日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06号公司一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Zhu Wei(朱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45,863,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1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期间通
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收到
议案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 《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5.0114%;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5.0114%;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5.0114%;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5.0114%;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5.0114%;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5.0114%;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
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 璧







孟庆慧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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