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20-05-02 21:35 的文章

锦浪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新浪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3—9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0〕4506号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锦浪科技公司增发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锦浪科技公司增发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董事会的责任

锦浪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锦浪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锦浪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锦浪科技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根据贵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64元,共计募集资金53,28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801.5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9,478.4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208.7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7,269.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52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2020年3月31日余额   备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   39702001040034562   21,521.65   2,307.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63010122000724919   5,228.04   546.9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   9550880213404500361   6,118.03   1,587.1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3901340029000045656   14,402.00   193.20    
合 计     47,269.72   4,634.26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一) 2019年7月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募投项目“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变更为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F-1-3地块。

(二) 2019年9月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