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06-02 22:00 的文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促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新的希望、三个着力、四个坚持、五个推进”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立德树人,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立德树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以智增智,以体强体,以美化美,以劳育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三)规范标准设置。各地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规范设置。标准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该类别相应专业资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四)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