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1-26 12:40 的文章

我省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孙理整理/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65号),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该措施。本报受科技局委托刊登相关内容。

    一、支持重点

    (一)【定位】甘肃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及十大生态产业发展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依据《指导意见》“第一条”、参考上海《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1.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2.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结合全省十大生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3.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二、发展培育

    (二)【认定条件】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据《指导意见》“第四条”、参考广东《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南京《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在甘肃省内注册和运营,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甘肃,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2.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4.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5.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三)【非企业类】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四)【企业类】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五)【理事类】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依据《指导意见》“第五条”)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