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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安诺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9:06:10 中财网  

 
原标题:安诺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安诺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安诺其 证券代码:30006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11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8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5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6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7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8
(十)其他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安诺其:指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上海安诺
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从公
司获得一定数量的安诺其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可获得
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安诺其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安诺其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安诺
其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安诺其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
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
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
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占本草案公告
时总股本的比


刘春红

董事

100

9.04%

0.11%

王敬敏

董事

50

4.52%

0.05%

董肇伟

副总经理

50

4.52%

0.05%

郑强

财务总监

50

4.52%

0.05%

徐长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

2.26%

0.03%

杨好伟

运营总监

70

6.33%

0.07%

迟立宗

子公司烟台安诺其精细
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60

5.42%

0.06%




路增刚

营销总监

50

4.52%

0.05%

吴冬

技术总监

30

2.71%

0.03%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7人)

455

41.14%

0.49%

预留部分

166

15.01%

0.18%

合计(36人)

1106

100.00%

1.1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的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回购股份期限于2019年10月11日届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
实施完毕。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 1113.055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19%,最高成交价为5.0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50,040,180.53元(不含交易
费 用)。


上述已回购的556.00万股 A 股普通股将作为实施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其余550.00万股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
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383.04万股的1.18%。其中首次授予940.00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383.04万股的1.01%;预留166.0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383.04万股的0.18%,预留部分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0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部分完
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股票红
利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2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2.2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32元的50%,为每股2.1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41元的50%,为每股2.21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某
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则该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
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
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首次授予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预留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
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中上、合格四档。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中上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档,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根据《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所获当期可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
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的核查意见

1、安诺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定、
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
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安诺其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
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
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额度、权益授出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安诺其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部分完成
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合理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
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
规定。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安诺其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安诺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安诺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是企业盈利能力及
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
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
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
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
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安诺其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
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项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
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安诺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安诺
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安诺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何志聪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
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何志聪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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