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1-16 02:35 的文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

各设区市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1号),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三、保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各地要统筹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经费,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地方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各地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对生活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标识,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对符合条件且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孤独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