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1-15 15:04 的文章

关于银行自贸区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开放政策大力

当前,境内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跨境发债、跨境并购,主要遵循发改委、商务部、一行两会、外管局等相关规定,业务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不完全一致。



文 | 华夏银行 颜新秀 杜婷婷来源 | 《贸易金融》杂志2019年10月刊


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同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


这是中国扩大金融开放的又一实质性举措。对于资本市场相对发达、投融资便利政策较为集中的自贸区来说,这是一个相较于其他地区更为优惠的政策红利。


自贸区机构可利用该政策,大力拓展资本项目客户,通过提供咨询、项目对接、投资撮合、配套融资等,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一自贸区政策红利


自贸区作为试验田,可率先享受内外部政策倾斜,很多金融创新领域的业务首先诞生在自贸区,很多资本项目制度创新也在自贸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后再推广至全国。
比较典型的有:境外发债资金回流、自贸分账核算跨境融资挂钩资本或净资产一定比例内自主筹资(即2016年推广至全国的全口径跨境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的方式办理结汇等。


现阶段,各自贸区在资本项下推广的便利化措施主要有:


(一)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


结合《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已实行资本项目收入的意愿结汇加用途负面清单管理,允许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在宏观审慎便利化额度内,在试点银行直接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办理资本项目收入,包括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支付使用,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真实性的单证资料,办理银行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审核由事前转为事中事后。


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下,大幅简化资本项下业务的办理效率,自贸区内诚信优质的企业可以更加高效、便捷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业务,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


对于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除直接凭《支付命令函》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支付使用,还可以享受如下便利:


一是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外债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扩大了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是允许选择投注差借用外债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三是试点地区企业允许提款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便利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四是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在银行办理外债登记注销业务,进一步节省借款主体的脚底成本。


(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属于资本项目下,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开展的资金调剂和归集业务。


相较于区外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管理框架执行,部分自贸区企业在股权比例限定、营业收入限定、资金融通额度限定等准入门槛上具备一定优势,其中上海自贸区政策最为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银总部发[2016]122号),上海自贸区支持为跨国企业集团提供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服务,依托FT多币种可兑换账户体系,较一般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增加了本外币一体化功能,境外成员企业与区内主办企业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自行选择货币进行资金归集,且一线资金归集不受额度限制,对于二线资金归集的额度目前也是优于全国版框架,同时具备日间透、隔夜透以及理财等功能。


(四)自贸区跨境投融资


各自贸区均出台了深化投资领域的改革政策,如明确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将自贸区建设成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