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1-14 13:33 的文章

警察超生被辞 专家:不符广东计生修例政策精神

意料之外的“政策外三胎”

事实上,这个“超生”的“老三”是薛锐权夫妇计划外的孩子。

2017年9月,时任云浮市公安局下属某支队副支队长的薛锐权应中国公安大学邀请,前往北京进行为期一年的授课活动,他和妻子因此分居北京、云浮市两地。

次年的五一劳动节假期,薛锐权返回云浮和家人短暂相聚后,当月月底,在北京的他接到妻子电话,电话里谢峥玲告诉他自己怀孕了。

33岁的谢峥玲当时正是云浮市第一小学的在编教师,若生下第三胎,按照此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薛锐权和妻子谢峥玲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超生意味着被开除或被解除聘用合同。

“上有老下有小”,同时担负着抚养两名小孩和照顾四位老人的重担,夫妻俩不敢轻视处罚,2018年5月30日,确认怀孕后不到一周,谢峥玲便向学校请假前往医院咨询流产事宜。

流产计划原定在当年的6月3日。流产手术之前,夫妻俩看到一则新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超生即辞退”条款的废止。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降低了超生罚款,而最大的改变是——原条例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被删除,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广东省并非孤例。此次修例背后,是2017年5月,由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早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包括广东在内的部分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是当时提出审查建议的起草人之一。“职工因超生被辞退”作为法学界长期关注的议题,王全兴发现,关于超生给予纪律处分引发的纠纷很多,常有劳动者诉至法院,而不同法院之间广泛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超生违反的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不违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而劳动纪律作为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是给予纪律处分的基础,劳动权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受到限制。”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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