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1-07 11:44 的文章

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操作性,根据《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邯政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律纳入政府监管。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建立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预售资金实行网络化管理,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支付等监管工作,并负责监管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升级管理工作。

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监管部门委托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其他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邯郸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有关放贷情况及商业银行配合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监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现场查勘制度,严格监管项目的查勘资料管理,妥善保存查勘记录和项目施工进度影像资料;

(二)定期对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限制用款、约谈、责令整改、暂停网签合同备案等措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机构不予拨付监管资金: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足额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

第六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首次登记”)后终止。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商品房预售项目售楼处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项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及专用账号;

(二)预售期间收取的购房款,全部存入该企业开设的监管专用账户;

(三)要求购房人凭监管系统打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交款通知书》(交款通知书一式三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各留存一份,商业银行提供一份给监管机构对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存入开发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并及时将已放款项对应的《交款通知书》送到商业银行划转资金;

(四)监管专用账户开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专用POS机的安装及使用培训工作于项目开盘销售前落实完成;

(五)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须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每半月向监管机构提交银行对账单以供核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与监管系统实现联网实时进行数据交换,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二)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网络监管系统及时进行升级,满足监管系统账户资金立即归集的要求,向监管机构实时传输预售资金缴存、支付、按揭贷款发放数据信息,实现实时对接;

(三)将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当日,全额存入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专用账户或监管机构开设的按揭贷款备用账户,并及时将贷款资金归集到监管机构开设的监管总账户;

(四)按监管机构出具的《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书》内容及时划转预售资金,未经监管机构同意,不得支付监管总账户资金;

(五)每半月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对账单,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发送对账信息,如发现账务收支不平或有不明款项入账的,及时与监管机构联系查明原因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