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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原标题: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关怀,对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本市的区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区县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区县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的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人数列入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包括:进行求职登记、提供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和档案存放管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办理存档手续,并在办理自谋职业证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四)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考试,其服役期视为其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应将其自谋职业证收回并退交市民政部门,同时市民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五)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六) 城镇退役士兵凭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可到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也可到户口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号。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后可以连续计算,服役期间各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相应险种个人账户。

(八)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照在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自行负担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由存档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申报退休审批手续。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