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0-15 14:29 的文章

【邯郸购房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发放和结算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夫妻双方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四)具有购房所需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限制其贷款资格: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存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时间、账户余额、所购住房最高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用于购买存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减去已竣工年限。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及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三)新建商品房20%、存量房4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

(四)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夫妻一方无稳定经济收入或单身职工,提供担保人;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抵押担保。借款人用所购买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产权证书的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保证担保。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公司须与管理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在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六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要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七条由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由该公司办理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管理中心复核同意,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九条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完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

(四)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