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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先导智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19年08月28日 14:10:49 中财网
原标题:先导智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简称:先导智能 证券代码:30045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8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 7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 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4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5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6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一)其他 ...................................................................................................... 17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先导智能:指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 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7.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8.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
行为。
9. 有效期:指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10.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1. 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2. 行权条件: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先导智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先导智能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先导
智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先导智能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
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先导智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42人,包括:
1、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必须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公司或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量(万股)
占授予股票期
权总数的比例
占草案公布时
总股本的比例
孙建军
副总经理
4.000
1.143%
0.005%
缪丰
副总经理
4.000
1.143%
0.005%
倪红南
副总经理
4.000
1.143%
0.005%
徐岗
财务总监
4.000
1.143%
0.005%
李裕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000
1.143%
0.00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237人)
276.100
78.886%
0.313%
预留部分
53.900
15.400%
0.061%
合计(242人)
350.000
100.000%
0.39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5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8157.73万股
的0.40%。其中首次授予296.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8157.73万股的0.34%;预留53.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88157.73万股的0.0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15.40%。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授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
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等待期与行权日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日起计算,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
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
月、24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
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
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四)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2.80元。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董事会决议日收盘价的75%,每份22.80元。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日收盘价的
75%。
公司自2015年5月上市以来,已经实施了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目前正在筹划
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鉴于目前公司面临的人才竞争情况、公司对战略业务的
投入规模、公司在费用方面的承受压力以及股市状况,公司拟采用股票期权方
式作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式,且拟采用非常规方式确定行权价格。
公司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工具,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
员工需要自筹全部股份的认筹本金。由于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员工无需提前支
付资金,所以员工没有资金压力,提高了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这种方
式特别适合推动当期激励计划。
在2016年7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前,股票期权激励方
式的行权价格仅能按照常规方式进行定价,上市公司没有自主定价权。由于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没有折扣,只能按照市价授予员工,再者,近几年我国资产市
场及股价波动较大,导致很多股票期权计划流产,员工即使能够行权,收益也
达不到预期的激励效果。2016年7月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
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公司计划拟采用非常规方法确定行
权价格。股权激励实施效果至关重要,不仅能降低公司留人成本、激发员工动
力、吸引并留住国内优秀的行业人才,同时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
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
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8年为基数,2019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019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8年为基数,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02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行权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8年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8年为基数,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02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8年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年度报告披露的
数值为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依据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比例进行行权。激励对象的当期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1、先导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先导智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
总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
待期、行权安排、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先导智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情形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继
续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先导智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先导智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先导智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先导智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先导智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先导智能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
核查意见
先导智能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
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
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
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本次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期权行权价格合法合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先导智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
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
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这样的行权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等待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先导智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先导智能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
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先导智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
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先导智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业绩指标的设
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
趋势的重要标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能够体现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衡量
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根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
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相比2018年,2019-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20%、40%、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20%的业绩
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先导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
股票期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先导智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项规
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先导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先
导智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先导智能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5、《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鲁红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
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鲁红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
中财网
作者: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