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多少钱?征缴政策解答来了
原标题: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保障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
四、如何计算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哪些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
六、如何折算季节性用工的年平均人数?
按用工月人数来折算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季节性用工月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人数之和除以12。
七、如何计入劳务派遣用工的职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八、如何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年平均人数。
九、如何计算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十、哪些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一、如何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十二、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计征保障金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十三、保障金征收是否设定上限?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能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十四、如何认定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经核准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实时同步到税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作为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依据。
十五、如何确认保障金的征收期限及年份?
保障金按年征收,所属期为法定缴费日期。保障金计算公式中的“上年”是保障金征收年度的上年。
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期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在当年注销的,应按规定缴清当年保障金。
十六、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纳保障金?
(一)2011-2015年应缴未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