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05-16 05:47 的文章

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政策咨询

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一项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该如何解读?比如:一个项目总投资在四百万元以下,但项目资金拼盘中预算资金达到此项规定的标准,这样的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因此,适用《规定》第五条的项目必须是满足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也就是说,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是适用第五条的前提条件。请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