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味”十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上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详细讲解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助您减税降费优惠享不停。此外,本次减税降费中对粤港澳大湾区倾注的税收优惠也值得关注。本期,我们将重磅推出“一揽子”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您不容错过哦!
企业所得税篇
情景介绍
获悉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香港A公司计划将从境内B公司分配的利润用于增资,并就该项优惠政策向税务机关提出了以下几个疑问:
1。如果A公司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2.A公司什么时候需补缴税款?
3.A公司在2017年9月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专家对A公司的疑问作出详细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2.A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在补缴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
3。《通知》和《公告》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优惠待遇。
措施助力篇
广州税务推12条措施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为全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发挥税务职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了十二条措施,通过优化流程、精准服务、创新平台,助力打造国际一流的湾区营商环境,展现广州税务部门的新作为。
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效率
措施1。非居民源泉扣缴税务登记“免填单”。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税流程,纳税人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国家(地区),无需填写表单,申报更加简便。
措施2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快捷开”。简化办税程序,下放开具权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具身份证明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开具更高效。
措施3 。税收协定优惠“闪办理”。采取先受理申报、申报即享受、税务机关后期录入资料的方式办理税收协定优惠备案,减少纳税人现场等候时间,提速享受协定待遇。
措施4 。港澳居民一证在手“便利办”。升级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工作,实现港澳居民居住证直接读取信息办税,使港澳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税同等的便利。
对焦纳税需求,打造精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