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庐江县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庐科〔2019〕7 号
2018年庐江县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各镇(园区),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庐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2018年庐江县自主创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县的个人(仅限专利奖励)。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采取“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和规定联合审核。
申报单位对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编制目录并标注连续页码后装订成册。县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再组织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在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负责完善拨款手续并按时兑现到相关项目单位(个人)。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一要提出书面申请,从县政府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二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要填写并提交《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四要提供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2条。
申报条件:
(1)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合同编号,在主合同或附合同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贷款额;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2)金融担保机构:已为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并与贷款企业签订担保合同与专利权质押合同(兑现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银行与企业贷款合同中须注明相应的担保合同)。
(3)凡为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的评估事务机构(经国家财政部认定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和金融担保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4)凡企业在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协议签订和金融担保机构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分别在10日内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备,填报《开展专利权质押工作情况备案表》。
(5)只支持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专利质押贷款企业,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对同一企业,省、市、县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3)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