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失业补助金政策来啦 这两类人可申领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秋怡 见习记者 李心歌 青岛报道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对失业人员带来的不利影响,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82号),对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4项政策进行了明确。此次“扩围”政策,相较以往体现了“延、扩、新”三个特点,“延”是指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扩”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新”是指针对失业保险参保人群中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员,专门出台了“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两项全新的政策,目的是让更多的失业参保人员在疫情期间及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属于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对筑牢民生底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项政策,扩大失业保险金发放范围。失业保险金政策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时确定的一项长期执行的政策,主要是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一定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本次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失业保险金政策扩大了人员享受范围。按照新政策规定,三类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是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我市失业人员。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我市失业人员。三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我市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第二项政策,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应急举措。适用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我市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申领期限。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1.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400元/月;2.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至5年的,补助标准为200元/月;3.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补助标准为100元/月。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第三项政策,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时确定的一项长期执行的政策。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我市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主要内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