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健税务师事务所“五朵金花”做客山东台:解读防疫税收优惠
宋元元:有个客户问我,他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3年。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问2月份房产税如何缴纳?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我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主持人:很多纳税人关心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宋元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不限金额(500万)税前一次性扣除,生产企业名单,也是根据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是一项针对疫情的临时性政策,按照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此项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28号)规定,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主持人:那对医务工作者们呢,作为疫情防控的大功臣,在税收上能享受到什么样的优惠呢?
宋元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此政策针对两类人群,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这类人员范围指的是根据《财社[2020]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第二类防控人员指的是在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其他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例如,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警察公务人员等。
主持人: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单位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