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8-12-17 14:21 的文章

陈某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为由进行抗辩。

挂名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务与他人签订担保合同,当担保事由出现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责任不会因为挂名担任而减免。

老板让你当法定代表人,当还是不当?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丨唐青林 李舒 夏天

案情简介

一、富瑞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是陈某,但实际控制人是李某。陈某只是普通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过富瑞特公司经营和管理。

二、2013年6月,富瑞特公司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向江苏盐城黄海农商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三、为保证贷款的偿还,富瑞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控制人李某等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

四、贷款到期后,富瑞特公司未能偿还欠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履行了责任后,富瑞特公司,陈某,李某等却未履行反担保义务。

五、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富瑞特公司,陈某,李某等承担责任。陈某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为由进行抗辩。

六、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富瑞特公司偿还债务,陈某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要点

虽然富瑞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某,陈某只是该公司的普通员工,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过富瑞特公司经营和管理。但陈某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且合同有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即有权要求陈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签订担保合同就要承担担保责任,签订合同需要谨慎。本案中,陈某仅是公司普通职工,也许是迫于领导的压力,也许是对公司实力的相信,更可能是担保公司的强制性要求,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但是一旦签订担保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签订担保协议一定要谨慎。

二、由于多数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经营和了解业务,因此不可轻易答应担任该职。在本案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只是员工,从未参与决策和经营,但在公司借款之后,却不得不为公司提供了个人担保,从而使自己也承担了连带偿还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