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5-15 16:57 的文章

南京中院试水“集体诉讼” 开启A股投资者“零成

  专家表示,集体诉讼一小步,将是资本市场一大步

  主持人陈炜:日前,随着南京中院正式启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A股集体诉讼拉开帷幕。这对于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降低诉讼成本、更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加之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问题多次被金融委“点名”,显示出监管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本报见习记者吴晓璐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对澄星股份(600078)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引起市场关注。

  在公告中,南京中院列出两种诉讼方式,一是投资者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另一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保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代表所有受损投资者参与诉讼(明示退出除外,即集体诉讼),没有登记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这两种方式,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95条,均有相关规定。

  “证券纠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此前如果有成千上万投资者来起诉,法院就需要立成千上万个案子进行审判,但是采用代表人诉讼后,成千上万的起诉,只需要立一个案子审判,不仅大幅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也能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黄德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外,如果投保机构直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将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集体诉讼的起航,开启了投资者零成本维权的新模式,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真正确保资本市场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当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失信收益时,对于打击资本市场失信行为,将产生强大威慑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投资者积极问询

  “公告发出之后,投资者非常积极,我们的咨询电话几乎快被打爆了。截至目前,已经有329件诉讼请求在法院登记。”黄德清告诉记者,有的投资者表示,完全没有想到法院会主动推动投资者维权,因为以前是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维权。

  据记者了解,投资者可以通过南京中院网上诉讼平台进行登记,也可以向法院邮寄材料登记,登记手续也非常简单。投资者仅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流水和诉讼请求,即可完成登记。据南京中院公告,上述4个案件的征集期均为30天,截止日为6月8日。

  投资者王女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她所持有股票的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己曾联系律师计划提起诉讼。“但是当时律师判断,我买入的区间可能不符合起诉范围,所以作罢。而据此次南京中院的公告初步判断,我买入和卖出的时间符合索赔标准,已经联系了律师进一步咨询,暂时还未登记。”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我开始买入这家公司股票,当时股价超过4元,买的不多。后来股价一直下跌,我又进行了补仓,在2018年和2019年持续买入,越买越多。到目前持仓均价在2元多,浮亏约10万元。”王女士表示。而截至5月14日收盘,该公司股价仅1.86元/股。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其已经接受涉及上述4家公司的20多位投资者正式委托,后续可能还有100多个。据了解,投资者可以自行去法院登记,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登记。

  “此前大多股民不积极参与诉讼,是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较高,而获赔金额不一定很高。但是若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诉讼,消极的投资者、不积极维权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获赔投资者人数将大幅增加,对于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王智斌表示。

  代表人选取、审判程序灵活

  在代表人诉讼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代表人的选取。针对不同起诉方式和实际情况下投资者的不同诉求,南京中院也灵活安排了不同的代表人选取方式。

  据南京中院公告,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保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投保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与符合法院登记条件的投资者,为同一批投资者。”黄德清表示。

  “如果以第一种方式诉讼,即股民向法院登记后起诉。代表人的选取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投资者可以自行协商推选。但是考虑到投资者都是单独的个体,没有过多的交流和联络,彼此之间不熟悉,法院可以发挥主导性,将登记的投资人状况进行说明,推荐具有代表性的投资者作为代表人。若以第二种方式诉讼,即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向法院登记全部诉讼主体,法院就不需要再进行确定代表人的程序,投保机构可以直接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黄德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