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政策】分享最新的新闻出版广电资讯
传媒机构管理处副调研员 刘东海
数字处处长 徐滨
法规处调研员 李志学
科技处调研员 尹成万
综合处副处长 刘宪文
宣传处副处长 唐守英
电影电视管理处副处长 项冰
版权管理处副处长 闫石
第
1
则
-THE FIRST-
当前,省直机关开展作风整顿,服务窗口开展“四零”承诺服务创建活动,请问刘处长,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审批服务方面和“四零”创建活动中有哪些利民举措?
综合处副处长刘宪文
我局积极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进“四零”承诺服务,在为新闻出版广电产业发展提供行政审批服务方面,主要采取以下便民利民措施:一是设立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审批程序、审批信息公开的“一站式”服务工作模式。二是建立规范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局现已建立起了确保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如“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约束权力运行,确保不出现推委扯皮、拖延办理、门难进,脸难看办事难等仿碍发展的不良工作作风。三是全面启用省政府网上政务平台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登记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服务对象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申请我局承办的各项审批服务事项,让信息多跑路,人员少跑腿。四是开通网上在线、电话政策业务咨询。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可通过网络和电话对其拟从事的新闻出版广电经营活动进行政策咨询和可行性提出征询意见,提高了服务对象对其拟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办理效能。五是不断增加投入,完善了政务大厅的软硬件环境建设,为申请人办事提供宽敞舒适的办事环境。六是积极推行“四零”服务模式。按照省直机关“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结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实际,认真制定创建标准,积极推进创建活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在窗口部门和岗位开展“好把式”评比,调动工作人员主动服务、优化服务的积极性,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第
2
则
-THE FIRST-
我们时常会接到一些听众朋友的电话,反映自己在收听节目的时候总是受到“黑广播”的干扰,怎样区分“黑广播”和正规广播节目?对“黑广播”我们有哪些打击、查处方式?
科技处调研员尹成万
从我们以往查处的“黑广播”来看,“黑广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播出时间规律性强,每天定时循环播放;二是节目没有正规呼号;三是内容上多为虚假广播。“黑广播”的危害极大,其发射的无线电信号不但会扰乱正常的广播电视信号,而且可能干扰飞机的飞行安全;“黑广播”播放的一些虚假广告,使群众受骗上当。对于“黑广播”的打击和查处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其隐蔽性、流动性很强,部分“黑广播”还利用远程监控来对抗查处。我局很重视对“黑广播”查处,现在的查处方式主要是联合公安、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利用无线电监测、定位设备,对“黑广播”信号进行查找、定位最后查封“黑广播”播出设备,并对违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律进行处罚。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黑广播”危害的宣传工作,争取全社会对打击治理“黑广播”工作的支持,对“黑广播”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第
3
则
-THE FIRST-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从事创作的人通过网络发表作品,比如网络小说、网络音乐等。在网络上通过博客等方式发表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寻求保护?
版权管理处副处长闫石
近些年来,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沟通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使用。而对博客的转载、评论等现象的出现则引出了博客的保护问题,即博客著作权的相关问题。一般来说,《著作权法》第三条具体规定了各种形式的作品,但博客严格说来并不属于第三条所规定的任何形式。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这一规定说明,博客与传统作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样受著作权保护。同理,网络小说、网络音乐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同样受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