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4-22 00:26 的文章

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2日

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我省配套项目、省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省级信息资源库、省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省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省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对政务云服务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各单位不再新购或自建,省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省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的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

对国家有明确审批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审核时,应视情况邀请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协商。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