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 稳就业20条政策最全合集奉上!快来查漏
青岛新闻网4月14日讯(记者 丁淑华)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局势,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重新梳理了青岛市为应对疫情影响,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难、稳岗压力大等突出矛盾所出台的20条稳就业政策,并对有关政策制定了实施细则。
第一项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第二项政策: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
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0532—83668932
第三项政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并新吸纳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 (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补贴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流程: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点击提交。
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0532—83668932
第四项政策:税收优惠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532-12366
第五项政策:援企稳岗返还
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0532-83668928
第六项政策: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200元/月岗位补贴。2.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申报流程:实行“零跑腿”,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网上办事-单位业务-单位招用-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模块,凭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并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
第七项政策,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申报流程: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咨询电话: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0532-83668928
第八项政策,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