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4-13 11:12 的文章

疫情期间企业工资发放有没有相关文件要求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11464的网友留言咨询:疫情期间,公司要求部分人员上班,说是上班人员发放工资,结果又以上班天数不够,周末加班不但不给加班费,而且也不给计上班,有没有相关文件要求。

  烟台市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您好,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匚⒛⒛〕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如果因疫情防控用人单位推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双方未就工资支付标准协商一致,可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自停工之日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劳动合同中如果未明确工资标准,可参照您之前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工资或克扣疫情之前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建议您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