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06-11 00:02 的文章

关于公布近期纳税人政策咨询热点问题的通知

问:2018年7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现金方式交纳的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都不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新设立的企业,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能选择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问: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的销售行为是否可以不开具发票,对方如何取得凭证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图书批发、零售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问:2018年1月1日后,财税〔2018〕53号规定出台前,已经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可以进行退税或其他操作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