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3-29 14:46 的文章

来了!东莞“加快复苏16条”部分政策解读及案例说明!

3月26日,东莞出台《关于进一步拉动消费复苏 强化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加快复苏16条”),提出及时兑现税收、保障优惠,加快减租让利步伐,扩大收费减免范围,强化金融纾困服务,强化用工保障服务等16条扶持措施,聚焦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让大中小、上中下、全链条市场主体都加快恢复生产,拉动零售、餐饮、旅游、文体、会展、批发、物流等产业复苏。

来了!东莞“加快复苏16条”部分政策解读及案例说明!

今天(3月27日)上午,东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加快复苏16条”作详细说明。一起来看看部分政策解读及案例说明(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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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含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延长2020年亏损结转年限至8年的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亏损结转年限在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案例:

张三是一家酒店的老板,今年生意不好,酒店亏损很大,今年的亏损最长可以结转多少年?根据政策规定,酒店2020年度因疫情影响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张三的酒店在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即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该年度亏损,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为8年。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法制科,余志强,2288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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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行国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政策,依法准予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业务和更正纳税申报。

政策解读:

依法执行国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政策,包含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增值税政策、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3项政策。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增值税政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政策。根据李克强总理2月25日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降到1%。

(三)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某公司主要经营和销售高分子材料、树脂制品等。该企业2018年度因当年度资产总额2134万元,超过小微企业其他行业的规定标准1000万元,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2018年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1235.18元。2019年度,企业投入规模进一步扩大,企业资产总额增加到3,240万元,新政出台后,由于优惠条件大幅扩围,该企业符合享受小微优惠的条件。截至2019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6653.98元,与2018年年度申报对比,增长了93.63%,但由于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仅按5%的税率缴纳了35,332.70元的税款,实缴企业所得税减少了55902.48元,降幅达到61.27%。

政策答疑:

疫情期间,有些公司不能及时复工复产,公司办税人员没有及时到岗,纸质资料搜集不齐全,很多税收的事项没办法及时去办,有什么办法吗?答: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办税缴费存在一些困难,在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办理方面,主要有以下支持措施:一是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例如纳税人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纸质资料纳税人自行保留备查即可。三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按正常程序办理,纸质资料暂缓提交。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法制科,余志强,2288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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