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06-06 04:03 的文章

电源接入为例:增量配电改革政策是否有失公平?| 增量配电实务探讨之二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马克思

当年观茶君学习法律的时候,老师们经常念叨马克思的这句话。

核心意思是说: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理念,谓之“公平”。

同样的,公平理念同样适用于政策制定。

那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政策,对于增量配电网及其投资者而言,公平吗?

观茶君尝试着做了一点思考,并以电源接入为例提出一点非常不成熟的偏见,供各位小伙伴批评。关于直接接入电源问题,见《直接接入电源,是增量配电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I增量配电实务探讨之一》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ID:higuanchajun 作者:观茶君)

一、从不对称管制的角度看,当前的政策可能有失公平

公平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体现为对弱者的扶持,对强者的抑制。

恃强凌弱,是最不得人心的,因其触犯了人们心目中的公平精神。在观茶君看来,“路见不平一声吼”之所以为人称道,就是因其顺应了人们内心深处对于不公平的谴责、对于公平的追求。

想来,由此诞生的“不对称管制”“不对称竞争”等法律制度则顺应了人们内心深处对于公平的追求。对强者进行抑制,对弱者进行扶持,使两者处于“相对公平”而非“绝对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帮助弱者尽快成长为具有竞争力的主体,这就是不对称管制的核心要义。同时,各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以及我国电信改革的经验也表明,在市场建立之初,对新进入市场的弱者进行保护、给予扶持,对原有的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大主体进行限制,令双方“不对称竞争”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比如联通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政府就规定联通公司的价格比中国移动的价格低;在发放3G牌照的时候,给相对较弱的联通公司、中国电信发放的分别是成熟的经过市场检验的WCDMA牌照和CDMA2000牌照,而给实力最强的中国移动则发放了成熟度相对较差的TD-SCDMA牌照。事实证明,这种不对称管制在市场主体培育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是我们能够享受到不断降低的各种电信优惠的前提条件。

同样,在配电业务放开之初,实行不对称管制,对新进入的配电企业进行扶持、对原有的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电网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培育新兴配电主体的必然选择,也是配电改革政策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否则,一旦让小白兔、小松鼠与狮子、老虎在绝对公平、不受保护的条件下竞争,其结果可想而知。

问题是,在现有配电业务政策当中,不对称管制有措施吗?得到执行了吗?

很遗憾,观茶君不得不说,对电网企业进行不对称管制措施仅有那么非常可怜的一点点,而且执行效果堪忧。比如曾经在发改委的会议纪要中提出电网企业参与的项目不得超过50%,在文件中提出“不建议电网企业控股”等,并要求电网企业支持规划制定、资产处置、区域划分、公网接入等,但执行情况却非常不乐观,目前的大多数试点进展缓慢甚至陷于停顿就是明证。实际上,这与不对称管制措施的不坚决、不彻底、不明确、等级低、力度差有很大关系。

与对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电网企业进行限制同样重要的,是对增量配电网支持的措施。当然,这里的支持措施,特指增量配电网企业能够享有、其他主体包括电网企业不能享有的特定政策、特定措施,绝非一般性、普适性措施。但翻遍现有文件,观茶君跟很多小伙伴一样感到失望:

除了一些笼而统之、缺乏可操作性的“支持”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具体措施……

缺乏不对称管制措施、缺乏相对公平的改革环境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以电源接入为例,当前的政策可能有失公平

根据当前已经明确的政策,在直接接入电源的问题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电源规定了不同的政策,其中,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被认为可以直接接入,但对于常规火电机组则认为不能接入。

观茶君思考的问题是,这种理解正确吗?如果禁止常规机组接入增量配网,公平吗?

(一)从现行政策看,并未明确禁止常规机组接入增量配电网

可再生能源。在绿色发展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已经明确,不存在政策障碍。

分布式电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已经明确,“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因此,观茶君觉得,分布式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政策已经有了,接下来可能要看具体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