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武汉出台二十一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
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23日讯(记者贺亮)22日,武汉市政府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二十一条措施,在税费减免、金融支持、企业用工、既有政策执行等方面全力为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二)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三)缓交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者业主(房东)为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各区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五)降低要素成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按照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二)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引导在汉银行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力争2020年一季度贷款增长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努力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单列贷款规模。
(三)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成本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确保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鼓励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减免担保费。积极协调省再担保集团落实对我市的再担保费减免政策。对减免服务疫情防控和小微企业担保费的融资担保机构,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一定补助。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疫情期间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建立特殊时期征信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受理和回复方式,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