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行
安疫防指〔2020〕18号
关于印发《安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行业小门店复工经营指导意见》等六个意见办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工作要求,更加精准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快速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就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行业小门店复工经营、农业生产复工复产、恢复部分客运车辆营运、复工复产人员出入管理、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安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行业小门店复工经营
指导意见
2.安阳市农业生产复工复产指导意见
3.安阳市恢复部分客运车辆营运的管理办法(试行)
4.安阳市复工复产人员出入证管理办法
5.安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管理办法
6.安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
安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行业
小门店复工经营指导意见
按照严格防控、方便群众的原则,特制定理发、洗衣、快递行业小门店复工营业指导意见。
一、复工条件
(一)健康管理规定
1、依照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健康证》。
2、建立返岗职工健康卡制度,组织对所有上岗员工进行流行病学史核查,尤其对来自重点疫区人员实施重点追踪、重点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二)防护措施规定
1、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进入门店的所有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体温监测规定
1、对员工个人体温一日两测。
2、对进入店内的顾客一律先检测体温,无异常方可进入。
3、体温≥37.3℃的发热人员,及时报告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协调卫生疾控部门甄别后按规定处理,并第一时间做好登记和消杀灭菌。
(四)人员密度规定
采用预约服务或定点服务,减少“人际接触”,将人员密度(经营面积㎡:顾客数量)控制在10:1(小数点后自动进位),同时进店顾客最多不超过3人。
(五)实名登记规定
1、对员工实名造册,每天登记在岗离岗时间。
2、对进店顾客一律实名登记。
(六)卫生消杀规定
1、落实专人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通风、消毒。
2、直接接触消费者的共用工具、设施设备,必须做到一客一清洗、一客一消毒。
3、每日定时对经营场所、货架、台面、扶手、快递外包装等进行消毒。当天营业结束后,由经营场所负责人再次组织进行消杀灭菌。
4、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七)视频监控规定
门店须对重点操作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证营业期间处于正常开启和录制存储状态,随时配合各级检查人员调取。
二、复工程序
复工门店提出申请,提供落实七项规定的落实措施清单,报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验收,经县(市、区)复工复产领导机构审核后方可复工营业。
三、监督管理
(一)属地监督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辖区内理发、洗衣、快递等小门店的日常巡查、检查和督促落实等。县(市、区)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监督经营场所落实七项防控规定。
(二)行业监督管理。理发店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洗衣店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快递门店由邮政部门负责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理发、洗衣、快递等小门店复工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督促店方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对落实七项规定不到位的门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部门均可责令门店关门整顿,待达到规定要求后再申请复工开业。
附件2
安阳市农业生产复工复产指导意见
为加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促进复工复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做好务工人员管控。要了解掌握务工人员近期居住史或旅行史及本人健康现状。外来务工人员或外出返安人员须进行医学隔离观察14天,期满确认无疫病后再返工上岗。
二、做好日常监测。每日早晚2次对返工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口头询问身体状况,并做好登记。如发现有人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立即上报并按程序做好转诊就医、消毒、隔离等工作。
三、做好个人防护。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定期消毒、勤于洗手。同时,要搞好生产场所、车辆的清洗消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