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19-08-15 15:12 的文章

境外个人养老金账户属性及业务模式研究

  【摘要】大力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账户作为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制度核心,至关重要,是有效保障第三支柱资金安全、切实遵循“投资养老”制度目标、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培育开放金融生态的重要基础,是决定第三支柱业务发展路径和制度走向的关键。

  为充分借鉴境外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经验,为我国制定个人养老金政策和业务发展提供参考,我们系统研究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立法安排和业务实践。研究表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实质是受托管理的账户。通过引入受托管理的机制,一是保障养老金账户的资产归个人所有,二是保障账户开立机构能够“看住钱”,避免资金在领取前被挪用,落实税收递延的安排。投资者可以在银行、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开立投资交易账户,购买养老金融产品。非银金融机构的参与,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在不同国情下,由于税收机制有效性的不同,账户的具体形式和作用也有差异。境外个人主动申报综合所得税制下,金融机构仅依靠自身便能有效做到账户管控,而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居民主动申报意识有待完善,因此账户应当加强对缴款、投资、领取和税收信息申报环节的管控。

  本文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财及服务机构部黄钊蓬、刘净姿,泰康资产公募事业部刘晓棠研究撰写。研究过程中,富达、普信、宏利、信安、施罗德、晨星等全球性基金、保险、投资顾问机构给予了相关支持。我们最终形成本报告,以供各界专家和会员机构参考。

  一、从境外国家立法安排看,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受托管理的账户,受托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落实税收征管要求的核心机制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在立法上,主要是规定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当进行受托管理,一是保障账户资产的独立性,账户资产归个人所有,二是要求账户管理机构要“管住钱”,主要体现为对缴款、资金投向、领取的要求,同时要求账户管理机构要配合税务部门申报涉税信息。各国政府支持个人在银行、基金、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金融产品。

  其中,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个人养老金账户(IRA)是完全为个人或其受益人利益在美国设立的满足一定条件的受托管理的账户。受托管理的具体要求是:(1)得到国税局批准(以满足税务信息申报的相关要求);(2)保证该账户缴款不超过年度额度;(3)缴款必须为现金形式;(4)账户资金属于参与人;(5)账户不能购买寿险保单;(6)账户资产不能混同;(7)70.5岁开始必须取款。能够履行以上受托管理职责的机构可以为个人开立IRA,美国国税局网站列举了IRA的开立机构包括银行、基金、证券公司等[1]。英国《福利改革与养老金法案1999》[2]规定,存托养老金计划(SHPs)是基于信托关系建立的养老金计划。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规定,个人养老金提供商为寿险公司、基金公司、平台和特殊的养老金管理机构。日本厚生劳动省官网明确个人养老金需要在金融机构开立受托管理的账户,通过受托账户投资金融产品[3]。

  我们向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的保险、基金、投资服务机构发送了调查问卷,显示账户属性均为受托管理的账户,通过履行信义义务,保障资金安全和投资者权益,各国账户管理机构均包括多类金融机构。

境外个人养老金账户属性及业务模式研究

  二、境外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开立和运作流程(以富达为例)

  经查阅富达开立IRA账户的开户协议,并赴美国富达投资的门店实地查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开户流程,我们整理了IRA账户的具体操作步骤:

  1、开户

  投资者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富达提出开立IRA账户申请。注册过程中,需提交关于个人信息、受雇佣信息、账户管理信息等,由富达对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并在提交申请后1-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是否已成功开立IRA账户。富达作为开户机构,对账户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

  注册过程中,投资者需选择账户资金的现金管理方式,包括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或活期存款[8]。

  2、缴费

  账户开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任意银行卡、支票等多种形式进行缴费。缴费金额不能超过税优额度上限,如超过限额,则会触发系统设置的阀值,判定客户缴费失败。

  3、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