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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交科技函〔2020〕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交通运输行业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保障和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在应急运输保障、卫生防疫、复工复产等方面技术储备不足的问题。为加快补齐行业在相关领域的技术短板,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部决定在自动化作业技术、卫星技术应用、卫生防疫技术三个方向开展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8〕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研发中心牵头申报单位须为企业法人。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产学研联合体共同申报。

(二)申报的研发中心应具备《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的基本条件。

(三)研发中心申报范围包含3个认定方向(见附件)。对于认定方向一,可选择该方向下研究内容1和2或者3、4单独申报;对于认定方向二、三,申报时须全面涵盖该方向下4项研究内容。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源不得作为本次研发中心资源重复申报。

(五)申报材料中使用的统计数据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申报组织

(一)申报单位为部属单位所属企业的,其主管部门为部属单位;申报单位为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所属的企业集团;申报单位为其他类型的,其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认定方向只可推荐1个申报单位。

三、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应在研发中心建设发展中给予明确的政策、资金支持。

(二)请各主管部门于2020年7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格式详见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一式15份(另附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寄至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联席会议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联席会议秘书处,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622室;邮编:100029。

联系人:罗凯,电话:010-58278622、15210447189;石磊,电话:010-58278503、13126760055。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交通建设、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各共建高校,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附件

交通运输自动化作业技术、卫星技术应用、

卫生防疫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目标及研究内容

认定方向一:交通运输自动化作业技术

主要目标:顺应交通工程装备智慧化、无人化发展趋势,重点开展交通基础设施自动化作业环境立体感知、自主作业及质量智能监控、自动化施工技术及装备、港口码头自动化技术研发与推广,为加快提升交通运输装备技术水平和运行控制能力,有效降低人工成本、减少能源消耗、保障作业安全提供科技支撑。

研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自动化作业环境智能感知技术与装备。重点开展作业现场立体实时感知与定位识别、装备运行状态远程实时透彻感知、建造对象形态实时动态感知、泛在传感数据多链路综合传输与多源数据融合处理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2. 自动化施工技术与装备。重点开展交通工程装备自动化作业技术、无人驾驶装备智能化施工规划与远程控制、多机种多机群自主作业与远程智能指挥协调、质量智能控制等技术研发,开展机场、道路、隧道、桥梁、高速铁路等无人工地的应用。

3. 自动化搜救技术与装备。重点开展通航环境全要素自动监测、水下目标自主探测识别、海上事故应急扫测、水下无人搜寻等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发,以及无人机应用于沿海巡航、搜救的技术研究。

4. 自动化码头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开展集装箱、散货自动化码头工程建设,装卸、自动化抽检、运输等装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和传统码头自动化改造、以及港区内自动化作业运输车标准化、自动化码头作业安全风险防控等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

认定方向二:交通运输卫星技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