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19-06-11 17:53 的文章

南安市建筑石材行业综合治理机制实施意见出台

提要: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有效解决石材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实现石材行业更高质量、更具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建立健全南安市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来源:百石网)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有效解决石材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实现石材行业更高质量、更具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建立健全南安市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0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环保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打造“生态南安”、改善提升环境质量为目标,着力发展绿色经济,着力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有效治理石材行业的环境污染。

  02总体目标

  严格规范石材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日常环境行为,强化污染控制管理体系和监督力度,引导企业做强做大,有效改善提升石材企业“脏、乱、差”的形象,全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南安。

  03主要措施

  (一)改善石材企业“脏、乱、差”形象。督促石材企业完成厂区料场运输通道、产尘重点单位地面硬化,配套建设专用吸尘器(车)、洒水车或冲洗保洁等治理设施,清洗废水纳入厂区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重点产尘生产场所(工艺)必须配套箱式或密闭负高压等除尘设施;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控制和预防石材行业粉尘、噪声危害;进一步加强厂容厂貌整治,规范物料堆放、边角料清理,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因地制宜搞好厂区绿化。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卫健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二)严格控制石材加工集中区外建筑饰面石材企业规模及数量。现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范围确认按照《关于确认我市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加工集中区规划范围的函》(南建函〔2010〕358号)文件执行(柳城街道辖区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视为集中区外企业),集中区外所有石材加工企业要压缩生产规模,停止审批新、扩建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手续,市监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集中区外不得新增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强化巡查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势态,对石材集中区外,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散乱污”石材企业,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责任单位:发改局、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三)深化石材集中区内建筑饰面石材行业专项整治。严格规范集中区内石材企业环评手续及完善提升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石材企业,限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提升污染治理设施,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采取综合手段予以关停。依法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制度,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协调工业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四)加快推进石粉中转站和填埋场规范化整治。集中区所在乡镇石粉填埋场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报告文件,规范石粉填埋处置过程;督促规范建设雨污分离、加盖顶棚、围挡墙、配套防尘网、雾化设施、洗车台、污水处理等治理设施;强化运输车密闭上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所有石粉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安装定位设施等条件,参加承运车辆均需确定相应牌照,驾驶员均需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未采取防止跑、冒、滴、漏等防治设施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石粉转运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加强市场化运作,鼓励加大对石粉统一收集、处理力度。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南翼港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五)提高石粉综合利用量。现有保留的10个石材加工集中区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发展石材循环经济项目。充分利用我市石粉碎石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继续引进具有较强处理能力的石粉综合利用企业,鼓励现有石材循环经济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强化石粉生产技术改进创新,提高石粉综合利用量。

  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